山东济宁房屋征收案件:确认房屋征收违法,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原告:李XX等37人
被告:济宁任城区人民政府
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雪林律师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37人系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村民,2017年9月25日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XX(城中村)拆危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李先生等37人的房屋列入了本次征收范围,因原告认为被告征收行为违法,遂向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雪林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律师观点
第一、被告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使用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被告征收、使用集体土地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本案中被告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此属于违法征地。
第二、征收决定因严重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没有予以送达评估报告和公示。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本案中被告的评估报告初步结果没有依法公示,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在当事人及周雪林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严谨的质证,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被告任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任城区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