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房屋征收案件:法院判决撤销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原告:马XX等112人
被告:济宁任城区人民政府
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雪林律师、华彬(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马先生等112人系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村民,2017年12月任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将马先生等112人的房屋列入了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因原告认为被告征收行为违法,遂向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所的周雪林、华彬(实习)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律师观点
第一、被告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使用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被告征收、使用集体土地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本案中被告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此属于违法征地。
第二,撤销该征收决定不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案村民绝大多数都不赞成拆迁,不符合民意,且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均未被拆除。因此该征收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在当事人及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严谨的质证,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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